办理单位及地址 | |||
---|---|---|---|
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现场填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 (1)单位(企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根据对应情形需对应提供的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为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发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1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 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明不收工本费。(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8857866 | 投诉电话 | 0835-8857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