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现场填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
(1)单位(企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
(3)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查验原件)、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835-8857866 投诉电话 0835-8857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