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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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解除备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申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 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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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抵押双方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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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备案——采矿许可证备注——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