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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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抑(或已抵押的征得抵押 权人同意)和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 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 号)第六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 号第十七条,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六条〕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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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抵押双方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 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原件一套] 4.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价 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 份] 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采矿权价值的协议[原件一份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7.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材料(仅限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 请人提交)[原件 一 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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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备案(采矿许可证备注)——制作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