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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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国上 资规〔2017〕15号) 3.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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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 一 份 ]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原件一份] 6.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矿山闭坑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 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 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等内容[原件一份] 7.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注 销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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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一一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作注销通知——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