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具备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七)条规定的 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交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一份]
4.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 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