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 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转让煤层气矿业权的受让方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探矿 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 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七)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 延续申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 二款,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一)条)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 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号)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 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 第(十七)条)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6.矿业权转让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国发〔2016)11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
土资发〔2017〕7号第三十三条〕
7.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指导外 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 厅发(2004)105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六条)
8.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 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一份] 6.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复印件 一 份]
7.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 原 件 一 份 ]
8.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
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煤层气为5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采
矿权提交)[复印件 一份]
10.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工作时限)———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