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 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 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说明或变更后的储量年报(变化量超过30%的,提 交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意见)[原件一份]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一份 6.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