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
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规 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国上资规〔2017) 1 6 号 第 ( 九 ) 条 )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 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上资规〔2015〕3号,国 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 然资规〔2019〕7号〕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 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8.扩大矿区范围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 销或变更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 证;(国上资规(2017)16号第(十 一 )条)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
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一份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复印件一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原件一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9.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一份] 10.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注销或变更探矿权申请书(仅限于扩大范围为探矿权转采 矿权的情形)[原件 一份] 11.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 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12.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