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为煤层气的,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 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 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国土资
规〔2017〕16号第(七)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规 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国土资规〔2017) 16号第(九)条)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 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3号,国 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
然资规(2019)7号)
7.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国土资规
(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十条)
8.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 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国土资规(2017)16号第 二十条)
9.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 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食]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原件一份]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复印件一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原件一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份]
9.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
10.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 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11.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