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 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申请煤层气矿业权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 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第(七)条,自然资规
〔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登记的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矿产 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3.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 登记申请; (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三)条〕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 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 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 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采矿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 3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 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 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
8.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或变更原探矿 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
〔2017〕16号第(十 一)条)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原件一份]
5.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复印件 一份]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复印件一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开采地热、矿泉水仅提供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原件一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9.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
10.勘查许可证(同时申请注销或变更探矿权的还需提交探矿权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或探矿权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原件一份]
11.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 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12.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采 矿权提交)[复印件 一份]
13.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采矿权申 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 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