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 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 条 )
3.勘查项目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 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 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二)条〕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 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4.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煤层气探矿权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意见书(仅限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复印件一份]
5.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保 留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