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探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探矿权变更申请人为探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 更申请同时提交。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 人,且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转让煤层气矿业权的受让方原则上应 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三 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七条,国土 资规〔2017〕1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l.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 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五)条〕 3.探矿权属无争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4.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 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 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探矿权采矿 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 四 ) 条 )
5.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2号)第五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6.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7.矿业权转让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国发〔2015)58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 土资发(2017)7号第三十三条)
8.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 政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 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第一条)
9.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 土资规〔2017〕14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 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转让、受让双方提交)[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
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7.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8.经评审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非油气申请在先、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设立时间满1年但未满2年的非油 气勘查项目提交)[原件一份]
9.受让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探 矿权转让提交);[复印件 一 份]
10.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 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11.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12.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 请 ) [ 原 件 一 份 ]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转 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 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流转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工作时限)——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