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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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增列煤层气矿种探矿权的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注 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 (二)条,自然资规〔2019〕7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 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 条 ) 3.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 款,《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 资规〔2017〕14号第(一)条〕 4.符合勘查矿种变更的相关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土 资规〔2017〕14号第(十七)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 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六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4号 第 ( 四 ) 条 ) 6.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5〕 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 7 号 ) 7.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 《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第一条, 国土资规〔2017〕15 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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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 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 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7.经评审的普查及以上的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变 更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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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