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国土资规〔2017〕14号第(十三)条〕
3.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周,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 土资规(2015)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自然资规〔2019〕7号〕
4.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 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六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4号 第 ( 四 ) 条 )
5.勘查项目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自然资规〔2019)7号〕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申报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 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遗失,应提交补办申请书)[原件一份]
5.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 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6.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7.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需扣减勘查面积的 非油气探矿权提交)[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延 续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8861756 投诉电话 886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