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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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中请人为勘查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 查许可证。国家出资勘查的,申请人为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煤层气探矿权的申 请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人民币。(《矿 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条,自然资规〔2019〕7 号第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勘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矿 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 第一款,《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矿 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国上资规(2017) 14号第( 一 )条) 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除特定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矿产 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国土资规 〔2017〕14号第(六)条) 5.矿业权已按规定出让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已按规定缴纳法定费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国 土资规〔2015〕3号第(十一)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自然资规〔2019〕7号) 6.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15 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7.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 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六条、第十七条,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第一条,国土资规〔2017〕 14号第(四)条)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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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 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 位进行勘查的提交)[复印件一份] 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原件一份] 6.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探 矿权提交) [复印件一一份]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权益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矿业权 与非油气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提交)[原件一份] 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省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其中探矿权新 立申请登记书应有格式化的电子报盘)。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 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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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事项)——材料 流转——属地审批—-制证——送达 |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8861756 | 投诉电话 | 8861756 |